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原则:宝鸡市林业局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一)宝鸡市林业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二)宝鸡市林业局开展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三)干部任免调动情况;(四)由宝鸡市林业局负责实施的规划;(五)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以上规定的重大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暂不公示。
第三条 公示方式:根据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宝鸡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二)机关办公区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免于公示:(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宝鸡市林业局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公示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科室、下属单位和个人,由仙居县林业局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