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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 2019-08-28 19:34:03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遵循 “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本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确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属性,并在公文审签单上明确标注。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科室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我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 ,由主发部门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四) 确定公开方式 根据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适用范围及申请人的合法要求,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对上网信息,落实领导责任制 ,确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 ;要坚持 “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 ,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 。信息上网发布必须经相关人员的严格审查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对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 ,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 ,在上网前 ,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执行保密审查制度 ;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 ,发现涉密信息 ,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 ,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五) 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 ,分别编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加强保密教育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 ,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部门确定 。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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