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8-26 19:3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及其各科室、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负责宝鸡林业网站的后台保障和政府信息发布权限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工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的处理、上报,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公开,并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相关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局人教科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及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1、林业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机构、人事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各级林业技术标准;
4、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重要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8、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9、其他需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宝鸡林业网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十二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定、变更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科室、本单位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或收到15日内在宝鸡林业网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局门户网站——宝鸡林业网(www.bjslyj.gov.cn/)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局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处室、单位,接到申请的处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印章。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并督促本处室、本单位相关人员按照程序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