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及局直单位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林业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林业局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