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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5-07 10:55:18


1.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严肃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规范木材及其制品经营活动。

2.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通过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种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生态建设力度。

3.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制定林地、湿地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及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4.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草地管理。

5.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6.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指导管理。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8.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9.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0.落实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来源:根据宝鸡市生态环保督察办《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宝环督改办函[2024]8号>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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