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者兼管机构。
宣传教育方面,《办法》规定,每年九月为陕西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陕西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根据陕西实际,《办法》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方面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宠物医院等机构和单位协助救助野生动物;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受伤、病弱、饥饿、被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实施收容救护,待被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满足放归条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野外放归。
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来源:陕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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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col11952/col11953/col14480/202305/t20230512_745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