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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护鸟 这些事要注意

来源:宝鸡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09:34


    掏鸟蛋?不行!
  抓小鸟?更不行!
  买卖、食用野生鸟类?绝对不行!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蓝吼太阳鸟(“三有”鸟类)

红喉歌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除了上述行为外,这些“爱鸟”行为也违法!
  1.朋友圈晒“宠物”鸟
  如果你的“宠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画眉、鹦鹉等,没有合法来源证明,那就涉嫌违法了。
  2.树林里架网捕鸟
  即使是常见的麻雀,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私自捕捉属于违法行为。
  3.投喂野生鸟类
  看似爱心满满,实则可能干扰鸟类正常觅食,甚至传播疾病。

  关于“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类,一些野生动物虽不在这些名录里,但进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到保护。
  该法律第六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红胁蓝尾鸲(“三有”鸟类) 



画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延伸阅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源:陕西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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