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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321/2024-00021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6-12 15:02:25 浏览次数:


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宝办字〔2019〕82号),宝鸡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制订林业和草原发展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二) 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宝鸡”建设中各项绿化治理工程。指导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等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制订林地、湿地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管理市属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四) 负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制订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五) 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天然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进出市境。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选育推广良种。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制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草)工作。

(八)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制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旅游管理。

(十)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督促市属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巡查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防火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制订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省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投资规模、方向及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申报、审核、管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

(十三)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办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 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制订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负责制订、下达林业和草原投资计划。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人:杨小利   办公电话:3260167 )

(二) 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及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林业和草原科技机构及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负责人:陈科宇   办公电话:3260161 )

(三) 造林与产业发展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绿色宝鸡”建设中各项绿化治理工程。制订造林绿化、生态苗圃和林木(草)种子建设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制订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王亚锋   办公电话:3260159 )

(四) 林政资源管理科。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政策、法律、法规、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制订森林、草原可持续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管理林地、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相关信息与数据,评估林木资产。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检查站(点)。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建立、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及生态补偿制度。制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和草原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和占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人:王新   办公电话:3260163 )

(五) 保护科。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和新建、调整的初审建议。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监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及进出市境。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督促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承担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森林旅游管理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新建和变更业务。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负责人:欧宝云   办公电话:3260051 )

(六) 重点工程管理科。负责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计划申报、任务下达和作业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各类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兑付、统计、检查验收。制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人:梅彤   办公电话:3260179 )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和跨区域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6名。设局长、政委各1名,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宝办字〔2019〕145号,2019年9月25日印发),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省委第七巡视组对宝鸡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9〕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予以明确,在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中增加下列内容:二十四:市林业局增加第十四项职责为:负责秦岭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保护管理天然林资源;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飞播造林等工作。

依据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林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宝编办发〔2020〕48号文,2020年5月29日印发),同意市林业局增设森林草原防火科,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调整后,市林业局机关内设机构为7个。(森林草原防火科负责人:魏军魁   办公电话:3261119)

2020年10月22日,宝鸡市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视频会议暨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揭牌仪式举行。根据会议要求和《宝鸡市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市县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更名的批复》精神,即日起,市县森林公安机关划归同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继续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侦破,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